关于印发《平凉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及地方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 时间:2023-03-0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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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凉市委宣传部平凉市财政局平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平凉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平凉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及地方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县 (市、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武部:

《平凉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及地方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平凉市委宣传部

平凉市财政局

平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平凉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1年11月29日


平凉市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及地方奖励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促进国防和部队建设,激励现役军人保卫祖国,构建军人荣誉体系,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的通知》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0部门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功受奖是指现役军人荣获的由军队授予个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四有”优秀士兵等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喜报是指部队将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奖励通知书是指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给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功受奖军人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含平凉生源的部队院校学员。

第五条  市、县 (市、区)接到部队寄发的奖励通知书,应当及时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

送喜报地址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指定的一处家庭住址,原则上为父母、配偶或者实际抚养人家庭住址。

第六条  送喜报工作坚持彰显荣誉、简朴热烈、军地协同、属地负责的原则。不得超规格、超标准举办仪式和庆贺活动,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条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送喜报工作,县 (市、区)、乡镇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站)负责送喜报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的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应来自当地人民武装部。县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查验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填写内容是否规范、相关材料有无经过保密审查,核实立功受奖军人家庭信息是否准确。

对材料不全、内容缺失,或因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到立功受奖军人家庭的,应当及时向寄出单位反馈情况。

第九条  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分别对立功受奖军人姓名、身份证号、奖励项目、家属信息、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登记建档,建档材料包括喜报、奖励通知书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不宜公开的立功受奖军人仅登记姓名、奖励项目,建档材料专柜存放备查,并严格落实保密规定。

第十条  县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同级人民武装部应当分别逐级报告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情况。

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配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对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由县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对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县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每年汇总向县 (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当年总体情况。

第十一条  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的县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喜报送达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

第十二条  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市、县 (市、区)党政军领导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上门为其家庭送喜报,发放奖励金10000元;

对荣立个人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平凉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同志上门为其家庭送喜报,县(市、区)党政军领导参加,发放奖励金5000元;

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由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乡镇 (街道办)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发放奖励金3000元;

荣立个人三等功的,由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乡镇 (街道办)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发放奖励金1000元;

被表彰为“四有”优秀士兵的,由县 (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 (街道)、村 (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上门送喜报,发放奖励金500元。

同一个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累计立功受奖给予奖励。

奖励金及有关费用分级承担,列入市、县 (市、区)当年财政预算据实拨付。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和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奖励金及有关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其余奖励金及有关费用列入县 (市、区)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送喜报时,应当举办相应仪式。对于送喜报数量较多、时间较集中的,可以举行集体送喜报仪式。

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主要包括宣读喜报、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主要成员佩戴绶带或者大红花、送交喜报等环节。

送喜报仪式可以邀请立功受奖军人本人和单位代表参加。

对同年度内多次立功受奖的军人,应当分别送达。

第十四条  对因家庭成员外出等原因,喜报无法按时送达的,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县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联系协调,商定送达时间。

第十五条  县 (市、区)对立功受奖军人先进事迹和送喜报活动要进行宣传报道。宣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和有关敏感事项。对不宜公开的,只送喜报和奖励通知书,不举办仪式、不进行宣传;对未填写事迹、未明确是否可以宣传的,视作不宜公开;对立功受奖军人本人保管的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得将其列入送喜报范畴,不得进行宣传。

第十六条  市、县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有关待遇。

县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 “八一”建军节或者春节期间,走访当年度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掌握家庭成员情况,确定联系人员,协助解决现实困难。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应当载入县 (市、区)地方志。

第十七条  对奖励被撤销的立功受奖军人,县 (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在收到服役部队团级及以上政治工作部门通知后,及时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通报有关情况。县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告。

第十八条  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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